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扑作教刑的意思解释_造句_反义词_近义词_成语故事

成语:《扑作教刑》
拼音:pū zuò jiào xíng
繁体:撲作教刑
扑作教刑的意思:原指用鞭扑等体罚手段作为教育的辅助方式,强调通过适度惩罚督促教化,后泛指以惩戒手段推行教育或规范行为。
用法: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教育或惩戒语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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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义词:教刑兼施、惩前毖后、小惩大诫、宽猛相济、恩威并施
反义词:放任自流、姑息养奸、养痈遗患、纵容包庇、听之任之
成语接龙:刑期无刑、刑措不用、刑于之化、刑马作誓、刑仁讲让、刑不上大夫、刑余之人、刑过不避大臣、刑措之风、刑政平彻、刑清狱简、刑无等级、刑民不分、刑赏分明、刑威四海
出处:《尚书·舜典》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”

造句:1. 古代私塾常以“扑作教刑”约束学生,虽有严苛之嫌,却也体现了对教化的重视。
2. 教育不应依赖“扑作教刑”,而需兼顾引导与惩戒的平衡。
3. 《舜典》提出“扑作教刑”,反映了上古时期以刑辅教的治理智慧。
4. 他主张教育需刚柔并济,反对单纯依靠“扑作教刑”压制学生天性。
5. 现代教育理念已摒弃“扑作教刑”的体罚方式,转向心理疏导与规则教育。

扑作教刑的成语故事: 上古时期,洪水滔天,百姓流离,舜帝命大禹治水,又命皋陶制定刑律,以安天下。皋陶向舜帝进言:“治国当以教化为本,若教化不行,方施刑罚。”舜帝深以为然,遂命其完善“五刑”制度,其中特别规定“扑作教刑”,以荆条、竹鞭为刑具,专门用于教育场所或学校,惩戒不遵教诲、懈怠学业的子弟。
当时有位名叫伯禽的学子,乃周公之子,自幼聪慧却性情顽劣,在太学中常与同窗争执,甚至顶撞师长。一日,他因不服先生管教,竟将《周易》竹简掷于地上。太学博士依“扑作教刑”之制,取竹鞭轻笞其手心二十下,并告诫道:“君子之学,当敬慎不怠。今汝轻慢典籍,非独自误,更乱学风。此鞭非为罚汝之身,乃警汝之心也。”伯禽受鞭后羞愧不已,自此昼夜苦读,终成一代贤才,后受封于鲁,以礼乐治国,使鲁国成为春秋时期的礼仪之邦。
至西周,“扑作教刑”被纳入《周礼·地官·司徒》,明确规定:“凡入学以齿。将出学,小胥、大胥、小乐正简不帅教者,以告于大乐正,大乐正以告于王。王命三公、九卿、大夫、元士皆入学。不变,王亲视学。不变,王三日不举,屏之远方,西方曰棘,东方曰寄,终身不齿。”这段记载揭示了“扑作教刑”的递进式惩戒逻辑:先由学官警告,再由君王亲自督导,若仍不改正,方施以体罚或流放。这种制度既体现了对教育的敬畏,也反映了“刑教结合”的治理思想——刑罚并非目的,而是促使受教者回归正道的手段。
春秋战国时期,孔子周游列国,目睹苛政猛于虎,主张“有教无类”,反对滥用刑罚。他虽认同“扑作教刑”的教化意义,却强调“不愤不启不悱不发”,认为教育的核心在于启发而非强制。其弟子子夏进一步提出“教不倦,仁也;学不厌,智也”,将“扑作教刑”的体罚属性弱化,转化为“学而时习之”的自我约束。
汉代董仲舒融合儒法思想,提出“德主刑辅”,将“扑作教刑”纳入“三纲五常”的教化体系,主张“教,政之本也;狱,政之末也”。唐代科举制度兴起后,官学与私学并重,“扑作教刑”逐渐演变为校规中的象征性惩戒,如罚抄典籍、站立听讲等,体罚已非主流。至明清,虽仍有“戒尺”之制,但《弟子规》中“父母责,须顺承”的训诫,更多强调对师长权威的服从,“扑作教刑”的原始意义渐被伦理纲常所取代。
近代以来,随着西学东渐,“体罚有害论”传入中国,1906年清政府颁布《学部奏定学堂章程》,明确禁止“扑作教刑”式体罚,标志着传统教育模式的转型。如今,“扑作教刑”虽已退出历史舞台,但其蕴含的“严慈相济”“教罚结合”理念,仍对现代教育中规则教育、责任意识培养具有启示意义——真正的教化,当如舜帝所言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”,既需春风化雨的引导,亦需底线分明的约束,方能使人心归正,社会有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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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:flogging as a means of education
法语:flagellation comme punition éducative
西班牙语:azote como castigo educativo
俄语:кнутование как образовательное наказание
德语:Peitschenhiebe als Bildungsstrafe
日语:教刑としての笞打ち
葡萄牙语:espancamento como punição educativa
意大利语:frusta come punizione educativa
阿拉伯语:الجلد كعقوبة تعليمية
印地语:शिक्षा के रूप में फटका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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